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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在自家承包地上被铲车碾死是“意外事件”?

已有 1098 次阅读2013-3-29 09:56 | 被碾死, 意外事件

在自家承包地上被铲车碾死是“意外事件”?(转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043a5801017i9y.html?tj=1

中国现在“意外事件”太多,多到老百姓不感到“意外”。河南中牟的一个农民宋合义,承包10亩地植林,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想以800元一亩承包这块地,宋合义不同意,这家公司便派了铲车直接开入这块土地,“意外”地将宋合义碾死。据报道,当地政府声称这个事件“纯属意外”。

在未与原承包人达成协议之前就把铲车开到承包人的土地,铲毁树木,甚至碾人致死,这样严重的事件“纯属意外”,河南地方官员的语言能力真是超常发挥。我们打一个比方,比如租房客甲与房东签了一年的租约,房东想把房子转租给乙,房客因租约未到期不愿签出,也不愿接受租房客乙的补偿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租房客甲在这间房子里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但租客甲却采取了极端措施,叫了人把租房客甲在居室的物件捣毁,租客甲为保护自己财产阻止,这些人把甲给打死了。凡稍有法律知识的人,大概都不会称这个入室打人致死的案件,称之为“纯属意外”。如果这是“意外”,那么,在中国大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是否都可以称之“意外”?

现在,肇事司机已经拘押,当地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公安部门还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当地官员作的“纯属意外”定性,会将案件引向何方,值得世人关注。公民的财产使用权,与财产所有权一样,是法律必须保护的公民权利。在这一事件中,河南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明知尚未与原承包户农民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派出铲车进入承包土地铲毁林森,本身已经触犯侵犯公民财产罪,司机只不过充当了“打手”的作用,至于发生人命案的“意外”事件,与这一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如果只将司机“绳之以法”,而公司的负责人可以逍遥法外,在公众眼里,只不过多了一个法律向金钱低头的一个事例,一点也不会感到“意外”。但是,我劝当地政府官员,不要以为民意可欺、民心可欺。对于这种资本草菅民命的事件,是G·C·D人,就不能等闲视之,用什么“纯属意外”进行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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